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04-02 2119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公司应为独立董事上述学习和培训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当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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