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3、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2、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批准方可签订。
4、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公司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
5、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三、合同的审查批准
1、合同审查批准程序为:
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总经理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批准。
2、申报
由经办人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为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定、签订和履行负直接责任。
3、部门负责人审查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4、总经理审查
除经常性合同(销售、采购、加工)、流动资金借款、保险、验收等格式化合同外,凡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均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查。
5、合同批准
所有合同均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批准。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实施和全面履行。
2、合同签约人和公司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对未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应要求立即纠正,对因此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4、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履行中遇不可克服的困难,需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2、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3、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
4、变更、解除合同按本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和程序执行。
5、因变更、解决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的以外,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六、纠纷处理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合同规定为原则。
2、以双方协商为基本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合理,互谅互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为止。
七、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送交总经理办公室登记, 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计划财务部备案,一份档案室存档。对于绝对额大于50万元的合同,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由总经理办公室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登记,负责做好合同台帐。
4、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和监督。
八、附则
1、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利益,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全部损失。
2、对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并予以保密。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带来利益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4、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